眉委办发〔2012〕2号
为加强天府新区眉山区域项目管理,提升项目质量和服务水平,高起点、高标准、高速度建好天府新区眉山区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启动天府新区眉山区域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眉委发〔2011〕20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以仁寿县视高镇、彭山县青龙镇为核心的天府新区眉山区域。
二、项目原则。项目必须是具有影响性、支撑性、基础性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城市化项目和重大生态文化项目。视高镇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重点产业为主,青龙镇以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研发为主。
三、项目准入。项目必须符合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符合分区规划、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定位要求、符合城市设计、符合控制性详规。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总额须达到1亿元以上,亩投资强度200万元以上,亩产出强度300万元/年以上,亩平税收12万元以上。
四、项目审查。由仁寿县政府、彭山县政府按项目准入条件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天府新区眉山市建设委员会政策研究小组审查,经天府新区眉山市建设委员会项目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取得项目准入资格。项目审查半个月集中进行一次,特别重大项目随报随审,按项目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立项批复。
五、项目服务。项目取得准入资格后,设立绿色通道办理,特事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前介入项目服务。
六、项目推进。仁寿县政府、彭山县政府是项目实施和推进主体,天府新区眉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安排部署,一季度一次推进会,两月一次集中开工。
七、项目退出。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依法处理。项目闲置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取得土地价款的20%收取闲置费。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项目监督。天府新区眉山市建设委员会协调督导小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九、奖惩机制。仁寿县政府、彭山县政府是工作责任主体,市级有关部门是服务保障主体。对落实有力、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